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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颖岚: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论纲

摘要: 全文刊登于《中国文化遗产》2024年 第2期 P80-91向上滑动阅览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论纲张颖岚摘要:“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是属于“文化遗产”这一宏观范畴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主要是基于文化遗产内外部价值的构成和内涵,研究文化遗产的有效利用方式和活化转化途径,及其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本文聚焦“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这一研究领域,对“文化遗产 ...

全文刊登于《中国文化遗产》2024年 第2期 P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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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论纲

张颖岚


摘要:“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是属于“文化遗产”这一宏观范畴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主要是基于文化遗产内外部价值的构成和内涵,研究文化遗产的有效利用方式和活化转化途径,及其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本文聚焦“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这一研究领域,对“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二者关系研究的目标特征、价值意义、研究理论与方法、研究方向和应用路径,以及需要关注的几个平衡关系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分析、学理思考与辨析研究,对于推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与有效利用协调融合,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社会协调发展、和谐共生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价值挖掘;有效利用;空间生产;社会发展


我国的文化遗产具有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内涵,是华夏五千年灿烂文明的物质载体,是中华民族发展最具代表性的综合物证。对文化遗产进行系统性的保护,传承弘扬其内涵价值,挖掘创新创造活力的潜能,以发挥文化遗产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对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活化利用是近年研究热点。学界诸位先生立足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出了许多具有前瞻性的真知灼见,对于深化文化遗产的研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近年研究者也开始将学术视野进一步延伸,将研究关注点拓展到探讨如何深入挖掘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使文化遗产的积极保护与有效利用协调融合,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本文聚焦“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这一研究领域,旨在通过梳理对“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二者关系研究的目标特征、价值意义、相关理论与研究方法、主要研究方向和应用路径以及需要关注的几个平衡关系,探讨如何进一步深入发掘文化遗产的内涵,发挥文化遗产内外部价值的显性/隐性效应,使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与有效利用协调融合,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社会协调发展、和谐共生。


一、研究目标与主要特征


“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是属于“文化遗产”这一宏观范畴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主要是基于文化遗产内外部价值的构成和内涵,研究文化遗产的有效利用方式和活化转化途径,及其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该研究领域具有鲜明的应用性、交叉性、开放性和生长性等特征。

所谓“应用性”,是指“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本身就是基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需求所产生的一个研究领域,并在经过学界的理论思考与分析研究之后,再重新回归并指导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实践,是理论与实践结合非常紧密的应用性研究。

所谓“交叉性”,则是指该领域所涉及的研究课题一般都较为综合而复杂,不能简单地将其划分为人文、社科等不同学科门类,往往也不太可能藉由一门单独学科的理论与方法予以解决,体现出非常强的学科交叉性,需要研究者以跨学科的交叉思维进行科学地分析、思辨与研究。

所谓“开放性”,是因为该研究领域本身就是由实际需求与现实环境所推动,并围绕着具体的研究问题与对象而产生的。在工作实践中,“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所涉及的研究需求往往非常丰富,使得这一研究领域的边界呈现出开放态势。

所谓“生长性”,则是指随着“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这一研究领域所涉及对象及目标、方向的不断拓展,将会因社会需求的不断增长而动态产生新的研究方向和课题,呈现出较为显著的“生长性”,并因为这些不断生长的研究需求而反向刺激和推动这一研究领域的发展。


二、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文化遗产的价值非常丰富,此前已有许多学者结合不同的视角与层面做过一些辨析思考,在此,我们还可以将其从“历史—当代—未来”这三个维度作一梳理。

基于“历史维度”的文化遗产价值,主要包括其自身所蕴含的历史、艺术、科学等内在价值。这些价值既凝聚和代表着人类文明智慧创造的结晶,也是文化遗产之所以为“文化遗产”的最核心基础。基于“当代维度”的文化遗产价值,主要包括因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所衍生出的精神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等。而基于“未来维度”的文化遗产价值,还包括文化遗产的教育价值、生态价值等等若干方面。这些文化遗产的当代与未来价值,既是文化遗产被今天人类社会所广泛关注与珍视的重要原因,也是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结合点。

基于对文化遗产价值的梳理,“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这一研究领域也具有多重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价值挖掘与认知阐释

文化遗产的最核心价值是在于其所内含的具有突出普遍意义的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它们也正是“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研究的依托和发轫点。

文化遗产价值挖掘认知的基础与保护传承的初始推动力在于社会发展,文化遗产价值认知与挖掘的不断深化与丰富,也与社会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譬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之初,是将文化与自然遗产分列的,但是这一分类方法在实践中却出现了问题,并不是所有的遗产都可以被单独归入文化或者自然遗产。例如英国湖区多次申报世界遗产失利的直接原因之一,就是无法找到与之相对应的标准,这一标志性案例也随之成为世界遗产界的讨论焦点,从而促使世界遗产委员会对《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提出“文化景观”概念,以破解世界遗产界长期将自然与文化价值分离所产生的认知困境。“文化景观”这一因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新概念,也使西湖文化景观这样的文化遗产,作为“反映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完美融合”文化传统的杰出见证,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与此同时,文化遗产承载着历史记忆和文化认同,深化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研究,通过深入挖掘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激活文化基因,可以让我们树立起更加坚定的文化自信。

(二)强化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

除了内在价值以外,文化遗产还具有诸如精神价值、教育价值等衍生价值,这些价值所产生的正外部效应,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也使“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这一研究方向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

“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研究的核心任务之一,就在于立足对文化遗产内在价值的认知与阐释,通过探索文化遗产价值的多元阐释路径,不断拓展文化遗产的显性功能、价值边界和溢出效应,也进一步强化文化遗产本体的保护与传承。例如,安阳殷墟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文献可考、并为甲骨文和考古发掘所证实的商代晚期都城遗址,在中华文明乃至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经过长达百年的考古发掘与研究,推动学界由“疑古”走向“信古”,也通过文化寻根提振了文化自信。通过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等形式,探索了殷墟文化遗产价值的多元转化阐释途径,对于文化遗产本体的保护传承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理,革命老区和乡村的革命文物保护片区等文化遗产,是开展“四史”教育、弘扬革命文化的重要课堂,通过对这些红色文化遗产所具有精神价值、教育价值的阐发,在发挥其社会效益的同时,也有助于文化遗产本体的保护。

(三)深化有效利用与融合共生

文化遗产既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同时也因其丰富的内外部价值,可以转化成类型多样的文化产品,如知识教育产品、文化消费产品、休闲体验产品等,所产生的直接/间接经济贡献,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研究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探索文化遗产价值转化的多种途径,搭建由“资源”转化为“产品”之间的桥梁,将“专业化”的知识以公众更愿意接受的方式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通过“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形成融合式发展范式,进一步丰富全社会的公共文化供给,让公众感受到更多、更好的文化“获得感”。例如,国家文化带和国家文化公园、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工业遗产创意园区等模式,建立起来的是具有保护传承、科学研究、文化教育、旅游观光等多种功能的文化载体,为公众提供的是更“接地气”“动人心”的文化产品。此外,我国有大量的传统民居和村落,这些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在城市虹吸效应影响下,往往会陷入民居无人管护、年久失修的窘境。我们可以把传统民居保护与“乡村康养”结合起来,对一些交通便利、生态环境良好、传统民居资源丰富的地区进行基础设施提升,通过市场化运营方式,将其转化为兼具休闲康养功能的文化空间产品,也使文化遗产通过“以用促保”活起来。

(四)推动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

深化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研究,对于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有助于提升一个地区的文化形象,为社会发展构建优越的文化软环境,也有助于拉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繁荣。文化遗产保护对区域社会经济的贡献,还表现在以其巨大的文化附加值及其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使整个城市或地域增值;而它所催生的良好的地缘环境,又加快了人流、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的流动速度,从而大大提升了现代城市的集聚和扩散功能,改善城市内部结构,提高城市竞争力。与此同时,为了保护文化遗产本体所建设的文化公园、遗址公园也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对于促进碳中和、生物多样性等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这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画面,既是古代“天人合一”的“中国智慧”,也是今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中国方案”。因此,深化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研究,有助于将文化遗产的“绝对保护”转化为全社会参与的“引导性保护”,使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协调发展,让文化遗产更富有生命力。


三、相关理论与研究方法


如前文所述,“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这一研究领域综合性强,涉及问题较为复杂,往往不太可能藉由一门单独学科的相关理论与研究思路予以解决,需要学者以跨学科的交叉思维开展相关领域的研究。针对研究对象和侧重点的不同,会涉及到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旅游学等不同领域的理论与方法,以下就其中一些理论方法作一梳理。

(一)社会发展动力理论

“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研究,首先需要思考的是文化遗产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以及社会发展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由此,也就延伸到社会发展动力的相关研究理论。所谓“社会发展动力”,一般来说是指社会历史前进的推动力量和源泉。社会发展动力在维持社会系统正常运行的同时,也在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1]。对于什么是社会发展的动力这一问题,曾为许多思想家、哲学家和科学家们所关注,并提出了不同的假说与认识。

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动力理论认为,社会发展动力是个有机系统,包括根本动力系统、主体动力系统、功能动力系统、渗透性动力系统等等,这些动力在内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以社会基本矛盾为中心,各种层次动力因素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形成一个系统整体,构成一个合力系统,共同推动社会发展[2]。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动力理论为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

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这是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认识”[3]。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纵横万里、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古国来说,灿烂辉煌的文化遗产是文化自信的最强有力物证之一。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不仅可以进一步丰富全社会的文化供给,对赋能“文化富裕”建设、助力“共同富裕”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以文化遗产保护促进社会发展,以社会发展反哺文化遗产保护,是践行“两个结合”的重要路径之一。

基于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动力思想研究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首先需要建立一个系统性的全局观思维,从整体上思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既不能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社会发展割裂开,也不能将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完全对立起来,一味地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了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与此同时,马克思将人的需要和利益视作人类社会发展动力的始初原点,指出人的需要是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类历史前进的内在驱动力[4]。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实践的发端与演进既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产物,也同样是为了满足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应运而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5]。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在于实现遗产为人服务,服务人的素养提升、文化生活、精神需求[6]。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之一,就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这一理念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的结合,对于深入研究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也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新发展理念引领下的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首先,要有创新的思维,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在以往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无论是国家文化公园、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还是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的保护,都是随着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而适时创新的。在未来的工作实践中,也要以创新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其次,要有统筹协调的思维,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不能孤立于社会发展而单独存在的,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出发点、全过程和落脚点也都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紧密相关,需要与社会不同层面统筹协调、共同发展。第三,还要有共享开放的思维。文化遗产不能仅仅停留在为了保护而保护,而是要使系统性保护的成果为社会所共享。

(二)伦理关怀与空间正义

在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还需要借鉴伦理学的一些理论与思路。所谓“伦理”,一般来说是指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其中比较重要的核心价值包括“公正”“尊重”“不伤害”等等。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之一,就是在实现本体有效保护的基础上,促进人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但是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过程中,难免会涉及若干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与冲突,运用伦理学的一些理论、思路与方法所开展的伦理思辨研究,不仅可以揭示多方冲突关系的本质原因,还可为形成和维系彼此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探寻可行路径,并使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共生共荣。

伦理关怀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文化遗产保护与当地居民的关系研究。从伦理思辨角度审视二者关系,主要涉及到双方权利的公平性(构建怎样的关系)、价值观念的自由表达(如何构建关系)、文化再生产的道德重塑(如何维系关系)等三个方面。运用伦理学的批判性和思辨性,有助于我们深入思考各利益相关方冲突的关键因素,以化解其主要矛盾,促进各方利益趋向均衡[7]。

文化遗产保护与当地社区和居民之间的矛盾冲突,主要是源自保护的专业需求限制了当地社区与居民的生产、生活与发展,可以通过为当地居民经济增权、心理增权、社会增权、政治增权等方式加以改善[8]。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往往会对一些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旅游景区化规划,对考古遗址、历史街区进行重新改造,以满足游客的参观需求。这些文化遗产的开发行为虽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但是当地居民所保有的文化元素却有可能被改写或重塑,遗产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共生形态也很可能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不复存在。除此之外,那些具有多重属性,折射出政治、族群、文化等方面分歧冲突的遗产,也是在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需要重点关注和审慎思考的。

由此延伸出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空间正义”。所谓“空间正义”,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在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中的社会正义”[9]。这一概念是亨利·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戴维·哈维(David Harvey)等学者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空间维度,通过对传统意义上的空间和正义概念进行审视与反思所形成的理论学说。列斐伏尔认为空间是被社会生产出来的产品,是社会关系的生产和某些关系的再生产[10],并由此开展对空间正义的思辨研究;哈维认为,空间正义是人们在空间中所享有的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的程度,即社会空间的公正程度[11]。

近年来,“空间正义”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国内外学者从地理学、建筑学、城市学、文化学等视角分析“空间正义”的理论及实践问题[12],这一理论对于我们重新审视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学者研究认为,囿于文物保护政策所限,大遗址区内部及周边区域往往出现明显的空间隔离、空间异化等空间非正义问题,空间正义理论对中国大遗址区保护与发展研究同样也具有适用性和重要价值。考古大遗址所形成的集历史资源、当代发展和文化空间于一体的特殊社会空间,是兼具地理学区域形态和社会学空间形态的物质与非物质空间,是保护与发展交错、多方资本博弈的复杂空间。其中,价值正义是空间正义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生产正义是桥接价值正义和分配正义的关键,分配正义是空间正义的外化,是各类资本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这一研究成果对于构建符合中国特色的大遗址保护与社会协调发展模式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13]。

(三)公地悲剧与博弈论

1968年,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在《科学》(Science)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公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的论文。在文中哈丁假设了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牧民在同一块公共草场放牧。草场上牛羊的数量已经很多了,如果再增加一些,就会使草场的质量下降。但是,每位牧民从自己私利出发,都想再多养一些牛羊来增加个人收益,毕竟草场退化的代价是由大家负担。于是,“公地悲剧”由此出现:随着牛羊数量的无节制增加,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放牧,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14]。

“公地悲剧”这一原本属于人类生态学领域的研究理论,因其所具有的强大解释力和重要的应用价值,受到了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人文社科学者的广泛关注,成为公共事务研究的重要解释模型之一。这里所谓的“公地”,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公共资源”,对公共资源过度开发所产生的后果就被称为“公地悲剧”。究其原因,是因为不同个体(视角/立场)各自的理性选择,所带来的集体非理性选择,并最终导致整体利益受损。

在文化遗产的工作实践中,因利益相关方各自的立场与诉求不同,在保护与利用、保护与发展、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专业要求与公众需求、静态保护与动态传承等方面有时会出现协调失灵的情况,甚至还会产生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提出的“二律背反”(antinomies)现象,即“在相互联系的两种力量的运动规律之间存在的相互排斥现象”。剖析文化遗产事业发展中错综复杂的诸多利益相关方,厘清彼此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不同诉求与分歧,探讨化解文化遗产“平衡悖论”的协商合作模式,探索由“互损多输”走向“共生共赢”的有效路径,既是“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研究领域的重要关注点,也是中国文化遗产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公地悲剧”所展示出的困局,也是“博弈论”中的经典模型。所谓博弈,是一个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问题,合作博弈就是从每一个个体追求利益最大化到总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从博弈论视角剖析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其利益相关方可以简化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企业资本和当地居民等主要几种类型,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博弈关系,长期处于具有张力的博弈过程。

以博弈论来分析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的种种现象及其背后的深层关系,有助于我们辨析博弈关系,厘清博弈各方的利益诉求,剖析博弈难点和博弈过程,可以在科学、细致地辨析不同主体边际贡献与边际收益的前提下,制订权责清晰、绩效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划方案,以调动各方积极性,解决“非合作博弈”困境。与此同时,也可以让文化遗产保护进一步融入社会发展,将其同城市文化建设、生态保护相衔接,在坚守“保护第一”底线思维的前提下,通过“以用促保”同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相对接,突破保护与利用协调发展的“博弈困境”,通过活化利用实现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实现多方共赢。

(四)空间生产和有机更新

文化遗产的载体往往是分布在特定的物理空间范围内的——如考古遗址、历史街区、文化线路等,一般来说会按照不同的保护等级划定一定区域的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依据不同区域的保护要求实施不同的保护措施。实践证明,这种保护方式对于文化遗产本体和周边环境的保护是行之有效的。不过,对于进一步发挥文化遗产所依存空间的当代价值则还有待提升之处。譬如说,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面积达36平方千米,内有数十个村落,各类人口多达十余万,在协调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展示传承和所在城市发展、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等方面与可期待的发展愿景还存在一定的距离。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借鉴“空间生产”这一概念开展相关研究。“空间生产”是一个涉及社会学、地理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概念,它包含了两层含义,即:空间中的生产(production in space),以及空间的生产(production of space)[15]。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著作中,就蕴含着丰富的空间生产思想[16],如,“一方面,土地为了再生产或采掘的目的而被利用;另一方面,空间是一切生产和一切人类活动所需要的要素”[17]。列斐伏尔汲取了新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潮,指出社会空间由社会生产,同时也生产社会。近年来,空间生产理论已被引入到历史文化街区、古镇、民族村落的旅游开发[18-20]、景观塑造[21]等领域的研究之中。

作为文化遗产所依存物质载体之一的空间的“生产”,受到来自外部各方诉求的不同影响。对于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而言,这一空间的“生产”目标就在于文化遗产本体的保护与传承;对于当地政府来说,除了保护传承的文化价值之外,还希望能够赋予其旅游开发、环境优化、改善民生等不同层面的现实产出;对于遗址区的居民,其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提升是最直接和最主要的要求。针对这些“空间生产”的不同需求,我们可以借用空间社会学中的“物质空间—精神空间—社会空间”予以分层次辨析,并针对不同诉求予以响应与反馈。

从空间层面探索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关系的一个思路就是“有机更新”理论。吴良镛先生在北京城市保护与发展的工作实践中提出,“(城市)规划建设时,新的建设宜较为自觉地顺其肌理,用插入法以新替旧”[22],并进而探索出“有机更新”的规律,“从顺旧城肌理的格局的‘有机更新’,谋求逐步地在一定地区范围内建立新的‘有机秩序’”[23]。这一创新思路后来被引入不同领域,实践对象也从城市规划等进一步拓展到历史街区、风景园林、传统村落等,涉及历史文脉、文化遗产、老城保护、传承等多个研究方向[24]。以“有机更新”理论探索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关系之研究,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学者通过研究,将传统村落人居环境系统的问题困境归类为物质空间、文化空间与社会空间,提出以三生空间为空间载体、景观基因为文化核心、社会场域为基础脉络的传统村落人居环境有机更新理论认知,构建传统村落人居环境有机更新“物质—文化—社会”三维路径机制[25]。在以考古大遗址等为研究对象的文化遗产保护中引入有机更新理论,有利于在遗址区各要素之间建立一种有机和谐的秩序,引导一种由小及大、持续渐进的遗址保护利用及区域发展模式,进而达成文物保护与区域发展的协调[26]。

(五)生命周期和可持续发展

“生命周期理论”最初是源自生物学的一个概念,其本意是指某种生命体从出生、成长、成熟、衰老到死亡的全部过程。这一概念随后被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管理、旅游等不同学科和研究领域所引用,并由此衍生和延伸出更为广泛的含义,借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各种客观事物从出现到消亡的整个演变过程及其阶段性变化。譬如说,某一工业产品的生命周期也会和生命体一样经历创新、成长、成熟和衰亡等不同阶段。学者们在现代城市发展演变过程研究中引入了“生命周期理论”,将城市类比成一种具有生命的有机体,并由此探讨一座城市从出现、成长、发展到衰退的整个过程。加拿大学者巴特勒(R.W.Butler)还以“生命周期”理论对旅游地进行研究,认为其生命周期一般经历探索阶段、参与阶段、发展阶段、巩固阶段、停滞阶段、衰落阶段或复苏阶段,并据此提出了S型旅游地生命周期演化模型[27]。

在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的相关研究中引入“生命周期理论”,首先可以使我们充分认识到,文化遗产也如同生命体一样是有生命周期的,也会经历由成熟到衰亡这样一个过程。因此,需要通过科学有效的保护管理措施与机制,尽可能减少内外部因素对文化遗产本体的负面干预与影响,并通过各种科技手段使之尽可能延年益寿。与此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文化遗产的消失是绝对的[28],文化遗产的保存是相对的,要通过各种方式(不仅仅是数字化方式)将文化遗产的载体及其信息保存下来,使文化遗产的价值生命得以延续。

另一方面,在围绕文化遗产价值开展不同类型和形式的活化利用过程中,可以借鉴旅游产品生命周期的相关研究成果和思路,以不断增强文化遗产内涵价值的文化影响力和辐射力。例如,目前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所开发的旅游模式因其“同质化”模式而式微,进入旅游产品的衰退期,就会因为经济收益的萎缩等造成原住民外流、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遗产本体被破坏等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更新活化利用模式,使历史文化街区文化旅游的衰落期尽量推迟,或者及时转换产品形态,使其重新进入复苏阶段。同时,还要辩证地看待以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旅游开发的正/负效应,以科学、规范、审慎的方式进行文化遗产本体的旅游开发。比如目前很多博物馆都设置有参观人数的限额,以及针对石窟、壁画及馆藏书画等脆弱文物的限时开放等措施,就是延长文化遗产生命周期的具体举措。

此外,在探讨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关系时,可持续发展理念是重要理论支撑之一。“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包括两层含义,首先是满足需求,即满足当代和后代的发展需求;其次,是对这种需求的自我约束。立足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首先是要保证文化遗产本体的真实性、完整性不被破坏,在此基础上再实现文物活化利用的可持续,以实现文化遗产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四、研究方向与应用路径


“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研究的对象与范畴较为综合,需要借鉴与引入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开展研究,所涉及到的研究思路、方向与应用路径也非常丰富。限于篇幅,不可能一一述及,在此仅就几个主要方面作一概述。

(一)资源识别与再挖掘

如前所述,文化遗产包含有多重价值。除了历史、艺术、科学等内在价值以外,还有诸多衍生价值。“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研究的着眼点,在于如何从“资源”视角对文化遗产内涵进行再挖掘,以期探究对于当代社会与未来发展有紧密关联、并能够通过多种形式予以转化创新的内外部价值。

例如,长达7.8千米、贯穿北京老城南北的中轴线,因其在中国古代都城规划方面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与科学价值,而成为今天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对这一文化景观类遗产的价值再挖掘,除了我们从历史维度上深化对其内在价值的认知,还可以基于北京的当代与未来发展,从文化“资源”的视角思考其创新转化的多重价值。从当代北京城市规划来看,可以通过有效措施将中轴线保护区域内的非首都核心功能予以疏解,并从文化景观遗产的角度对北京中轴线范围内的人文历史风貌及其物质载体和人居环境予以保护。从未来北京城市发展的视角,则可以立足于首都核心功能的现实需求,通过中轴线文化景观的整体提升进一步强化北京作为首都所承担的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等作用。

另一案例就是浙江的“唐诗之路”。这一概念由学术研究破题、发散,通过以“诗”串文,深度挖掘“具有关联性文化价值的遗产”,构建起“浙东唐诗之路”“大运河诗路”“钱塘江诗路”和“瓯江山水诗路”这四条“诗路文化带”,并通过对文化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赋予文化线路遗产当代的生命力,为浙江的旅游和文化创意产业提供有力支撑,以提升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发展质量与效益。

(二)空间规划与再生产

中国的大遗址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点,也是长期以来的工作难点。源于文化传统、生态环境等多重因素,一些处于城市核心区的大遗址,遗址区域及其周边都有大量的当地居民在生产、生活,但受限于文物保护的刚性要求,遗址区内居民的发展诉求长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居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满意度等与区外存在明显差距,并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不断增长,大遗址的保护与当地居民权益二者间的冲突日益凸显。如何有效化解这一“公地悲剧”困境,是“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

探索大遗址保护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需要我们辩证思考两者间的矛盾对立关系,既不能单纯注重“绝对保护”,也不能让遗址保护被当下的短期利益驱动所左右,而是要将“发展”视作遗址保护与居民权益的共同诉求,赋予大遗址所在区域合理、适度的空间再生产能力,并借由国土空间规划等路径予以有效引导,通过“激发遗产活力—融入百姓生活—带动城市更新”,以平衡保护和发展二者间的需求,促进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的有机融合。在这方面,良渚古城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通过空间规划的优化与环境的整体美化,使大遗址保护区成为城市中的一片生态“绿洲”和“滋养精神”的文化场域,吸引了中国国家版本馆杭州分馆的入驻,也带动了周边区域未来乡村的建设,成为杭州的文化新地标。

此外,对于诸如陕西神木石峁等一些处于偏远地区的大遗址而言,保护与发展协调的着力点就在于将遗址保护区的空间再生产思路放在生态环境的修复方面,在做好遗址本体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借力退耕还林、环境保护等政策红利,探索有利于遗址区域保护与发展的绿色产业发展路径,带动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三)文旅融合与产业发展

文旅融合是文化遗产有机融入社会发展的一条显性路径。文化遗产资源以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丰富的内涵价值、多样的载体形式,能够被转化成各类旅游体验产品,使人们在具有“沉浸感”和“参与感”的休闲消费活动中获得鲜活灵动的文化体验。不过,文化“资源”不直接等同于文化“产品”,不是通过“圈地”“建馆”就能够完全实现转化的。毕竟,观光型旅游只是旅游产品的其中一种形式,还要深入分析文化遗产的内涵价值,开发参与型、体验型等不同类别的文化旅游产品。这就需要我们对文化遗产的“资源”属性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辨析,探索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若干潜能。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研发,也就不仅仅是由旅游规划等方面的专家独立完成的,还应当有历史考古、文化遗产研究等多学科背景的专家共同参与。

除此之外,正是因为文化遗产具有多重社会“资源”属性,可以将其进一步融入产业发展之中。通过开展“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研究,以“文化遗产”为核心,分析其与相关产业的共生关系和耦合增益效应,以及所具有的牵引/驱动作用,以进一步深化文化遗产“资源”价值的再挖掘,培育多渠道、多品种的文化产品链,构建“文化遗产+”的文旅商融业态产业模式,孵化文化遗产阐释转化的文化产业园区、创意设计示范基地,探索集“展示体验、创意设计、特色展售、主题娱乐”等多业态于一身的文化商业综合体,促进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助推遗产资源的创造性转化。

(四)遗产保护与公众共享

“遗产保护”的出发点与主要目标之一就是为了社会发展。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有可能会因为保护的需要而使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一些限制,进而引发公众的消极反馈,还有可能出现决策群体忽视公众共享发展成果诉求的现象。开展“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研究,其方向之一就是探讨如何使遗产保护的专业需求与社会公众的发展诉求二者间达到一种相对平衡,以发挥文化遗产保护对当代社会的更大作用。

例如,大遗址保护和当地居民发展之间的矛盾,根本原因是利益冲突。为当地居民增权的一个可行途径,就是充分利用大遗址保护政策的显性与隐性红利,在满足遗址本体保护要求的基础上,统筹规划遗址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改造等,使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借力政策红利得以进一步提升。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将大遗址本体的历史文化记忆和当地居民的现代创造等,都看作大遗址空间的“文化层积复合情境”,通过对大遗址区域“文化层积复合情境”的综合保护与价值挖掘,既维系了大遗址空间的文化连续性,也可以让当地居民感受到遗产保护的人文关怀,产生对遗址保护价值和情感的认同。此外,让当地居民参与决策与日常管理,形成常态化的多方参与协商共管机制,也会使支持大遗址保护的当地居民感受到充分的尊重和认可。

公众共享的另一个方面,就是让文化遗产走出象牙塔,通过各种活动形式和媒介走近公众。这就需要相关领域的研究者既要“清心守正”,秉持自身的专业职责与历史使命,又要怀着“兼济天下”之心,思考专业研究的公共价值和社会意义,承担起助力社会进步发展的责任。

(五)遗产价值的当代创新

文化遗产之所以具有特定的价值,是因为其所承载的信息揭示了文化发展脉络,或与人类相关的自然生态演变。从这个角度来说,文化遗产本体与其所蕴含的显性或隐性信息是同等重要的。遗产价值当代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数字技术应用于文化遗产内涵认知的科学研究、信息获取与保存、文化遗产基因解码与再挖掘。

近年来,数字化展示技术在一些考古大遗址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得到了深度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于一些直观可视性欠佳的大型考古土遗址,可以采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和混合现实(MR)技术、数字沉浸式互动展示等不同方式,赋予生硬的遗址以“鲜活的生命”;还可以及时跟进“全息远程呈现”“数字孪生”等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动态,并适时引入到考古遗址的展示之中,以提升远程观众的文化体验。

对于我国丰富的古代书画资源,则可以通过数字化信息采集与标注、机器学习、人工智能识别等方式进行艺术风格解码,对书画作品的布局特征、运笔技巧、用色习惯等进行规律性认识,建立起古代书画风格对比研究数据库,既可以将其应用于古代书画的作品辨伪、作者风格分析,以及艺术史等领域的专业研究,也可以对具有鲜明特色的文化元素提取凝练,进行艺术再创作。

此外,借助数字化技术,将文化遗产中所蕴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转化成面向中小学生、寓教于乐的参与式益智应用场景,为“双减”背景下的中小学校提供更多的素质教育选项;研发构建于区块链技术之上的NFT文化产品等,还可以进一步发挥文化遗产衍生信息的资源潜能。

文化遗产与数字化技术的紧密结合,还将产生强劲的“耦合增益效应”,通过两者间的良性互动产生增力,形成以数字化技术为依托的“文化遗产+创意产业”“文化遗产+旅游康养”“文化遗产+研学教育”“文化遗产+休闲娱乐”等跨界融合,实现“1+1>2”的协同叠加效果,进而通过文化遗产数字化的杠杆放大作用,带动相关产业业态重塑创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繁荣。


五、需要关注的几个关系


(一)保护与利用

如何平衡保护与利用二者间的关系,是实践探索中的困境与难题,也是“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研究的重要课题。保护与利用的失衡,其本质是“转化失调的矛盾”,并由此出现冲突与分歧。在实践中,与二者相关的主体方较多,按照其中的主要矛盾,大体可分为“遗产保护—资本运营”“遗产保护—产业发展”“遗产保护—旅游开发”等几个方面。

“遗产保护—资本运营”方面,遗产保护方在面临艰巨的本体与关联环境保护任务时,因其可调动资源有限,不得不依靠资本方给予巨额的初始资金投入,以完成其自身所不能及的工作。然而,资本(无论来源是政府资金还是社会资金)所具有的趋利本质,决定了其最终的目标是获取经济收益,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回报可能会迫使遗产保护方在一些非原则的灰色地带给予让步,甚至继而觊觎一些核心区域的开发权限和时限,二者的矛盾在此过程中会不断升级。

“遗产保护—产业发展”方面,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具有多重社会属性,可以将其进一步融入产业发展之中,发挥其对相关产业的牵引/驱动作用。不过在一些个案中,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并没有成为主要目标,而是被视为发展产业的手段和工具。1990年代曾出现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被交给企业运营的现象,在《文物保护法》修订并明确要求“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后虽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还有可能以某种隐性的方式继续存在,这也是在处理二者关系时需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协调“遗产保护—产业发展”二者关系时,其着眼点还是应当放在因遗产保护所产生的间接贡献方面,在文化遗产衍生价值的挖掘与创新转化方面做文章。

“遗产保护—旅游开发”是当前遗产价值转化的一片“蓝海”。不过,一些地方热衷于开发“名人故居”,或者“打造”文物景点,而无视真正的考古遗址、历史街区和古建筑等疏于保护,一些文物遗址、古代建筑也会因个别地区“逐利性”的旅游模式,而被“竭泽而渔”式地过度开发,遭到不可逆转的破坏;个别地方将传统村镇街区改造成没有“在地性”文化依托的商业街,“标签化”“图解化”“盆景化”等一些旅游产品开发思路,也造成文化遗产旅游的转化形式肤浅生硬。

(二)保护与发展

“保护”与“发展”这一对长期处于张力状态的关系,也是当下文化遗产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在保护与发展二者关系中,比较突出的就是“空间再生产”的矛盾,尤其是一些处于城市核心区的考古遗址、历史街区等,源于人文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传统等多重因素,既有大量的当地居民在生产、生活,也是城市发展的“洼地”与“瓶颈”,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比较明显,给城市的管理者也带来了潜在的巨大压力。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矛盾冲突有时会出现两个极端的表现:或是陷入“保护限制发展、发展影响保护”的双输局面;或是因为过度开发而对文化遗产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所谓“空间再生产”,不仅是在地理空间与物理空间的重新建构,同时也是社会/文化空间之价值意义的重塑。以考古大遗址为例,不同利益相关方对遗址所在同一空间有着不同的“再生产”诉求,作为城市的管理者而言,既要履行文物保护的属地责任,也要承担遗址空间内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府责任;对于当地居民而言,则多是从“本我”出发考虑其切身利益与发展权益;对于文物管理部门来说,更多的是关注其履行文物保护属地管理的职责。因诉求不同自然就会产生彼此之间的摩擦与冲突。除不同利益主体以外,在空间再生产方面还会涉及到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种种分歧与矛盾交织在一起,“保护”与“发展”也会出现失衡。

此外,在“保护”与“发展”方面,还需要关注重建设、轻运营的现象。一些地方过于急功近利,着眼于眼前的显性政绩,对营收前景与运维成本估计不足,使得有些考古遗址公园、博物馆在经过开放之初的热闹之后,不仅没有实现良性可持续发展,反而成为沉重包袱,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当地政府和居民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与热情。

(三)专业要求与公众需求

在开展“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研究时,还要关注“专业要求”与“公众需求”的平衡。

一般来说,能够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决策过程的大都是能够对其施加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如政府部门、学者团队、投资主体等。在保护利用的诸多环节中,决策群体与社会公众二者的权重有着明显的差别,有时会因“权威话语”而出现“公众失语”的现象。与此同时,鉴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是专业性很强的领域,考古、保护、规划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在决策过程中被赋予了相应的话语权,并且在某些环节还可能左右决策的方向。不过,专家学者往往更侧重于专业性的“应然”考量,而将可操作性与社会成本置于相对次要的位置,管理者既需要倚重专家的学术支持,以突破一些行政力量无法摆脱的掣肘因素,又常困顿于“专业性”要求的过于严苛和现实中的“实然”因素,而很难左右逢源。社会公众则较少有常态化的渠道将意见反馈和影响到决策层面,因而在决策与实施过程中,会出现专业要求与公众需求之间的分歧与冲突。对于掌握一定话语权的专家学者,既需要坚守专业要求的底线,同时也可以从公众需求的角度换位思考,通过协商解决彼此之间“非合作博弈”的困境。

“专业要求”与“公众需求”关系的另一方面,则是如何将专业性知识进行科学、有效的转化,以满足公众的多元文化需求。例如,中国的考古遗址大多是以土、石结构为主,经过千百年来的风雨剥蚀,现存遗迹大多已丧失了历史的本来面貌,不具备可读性。符合专业性要求的展陈方式,对于不了解历史文化背景信息的普通观众而言是很难获得直观认识和参观愉悦感的;有些考古遗址管理方因而设计实施了一些遗址展示工程,甚至进行了一些古代建筑的复建,以迎合公众的需求,但却又突破了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合理界限,使得大遗址的价值阐释失真,造成观众对遗产信息的误读。如何协调“专业要求”与“公众需求”二者关系,既让大遗址的“内容阐释”有原则、有坚守,又在“共享传播”方式上更加生动鲜活,也是“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研究在当下需要进一步关注的领域。

(四)静态保护与动态传承

文化遗产的价值在于它构建了连接“过去—现在—未来”的桥梁,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于它内在价值的延续与外部价值的创新。关于文化遗产的“静态保护”与“动态传承”,学界之前曾做过一些讨论,主要是集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领域。对于“文化遗产与社会发展”研究领域而言,如何科学辨析二者关系,实现彼此协调平衡,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首先要关注的是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原真性”与动态传承。事实上,我们今天所保存的文化遗产,大多是经历了时间堆叠与文化层积之后的产物。我们在对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进行科学保护的同时,也可以再思考,如何在保证其内在价值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使其外部性价值在当代创造性转化中得以传承与发展。比如历史街区与乡土建筑群,它们的价值是在经历了若干年的人居互动中产生与凝结的,通过“以用促保”的方式使其融入当代生活,也会使其价值在动态生长中更为丰富与厚重;再比如“稻鱼共生”农业文化遗产,可以将虚拟世界的“共创”与现实世界的“共享”桥接起来,使公众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之中。

其次是“历史传承”与“当代创造”的关系。文化遗产是人类层累的印记,我们今天的创造也会成为明天的遗产,以“文化层积复合情境”的视角来思考“历史传承”与“当代创造”二者关系,既要给予过去的创造以尊重,也要给当代的创造留下记忆的空间。譬如工业遗产,一方面是作为记忆场所保存了人类文明发展演进的实物证据,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对其“博物馆化”,赋予冷硬的物质形态以具有温度和魅力的“文化气质”,并通过“空间再生产”功能重塑的不同形式(诸如文化园区、运动场馆等),使其通过今天的文化层积与意义重构而成为未来的遗产。

最后是文化遗产“本体”与“信息”之间的关系。文化遗产之所以具有特定的价值,是因为它所承载的信息揭示了文化发展脉络,或与人类相关的自然生态演变。从这个角度来说,文化遗产本体与其所蕴含的显性或隐性信息是同等重要的,如果文化遗产本体因自然衰变劣化等原因不复存在,那么通过各种方式所保存下来的信息就尤显珍贵,也为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在重视文化遗产本体研究的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对文化遗产信息的保护和价值再挖掘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使文化遗产内涵在保护中得以传承,价值在传承中得以延展。








作者简介

张颖岚,浙江大学艺术与考古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国家制度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本文主要讨论物质文化遗产,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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