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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申报策略重大调整

摘要: 鉴于UNESCO预算的紧张、世界遗产名录平衡性的要求,自前年38届大会后就成立工作组、开始讨论的《操作指南》修订,经过将近三年的持续讨论与反复争论,终于在巴黎时间10月26日中午十二点十三分,随着LaleUlker主席的一声槌响,通过了以申报策略为主的重要修订(第61条)


鉴于UNESCO预算的紧张、世界遗产名录平衡性的要求,自前年38届大会后就成立工作组、开始讨论的《操作指南》修订,经过将近三年的持续讨论与反复争论,终于在巴黎时间10月26日中午十二点十三分,随着LaleUlker主席的一声槌响,通过了以申报策略为主的重要修订(第61条)。修订后,由每年一个缔约国最多申报两项,缩减为每年一国最多申报一项,同时全球申报上限由45项,降低到35项。另外,对申报的优先顺序也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该项调整将于2018年开始试行,4年后的2022年遗产大会将进行评估。这是《凯恩斯-苏州决议》(2004)以来对申报名额最大幅度的调整,可预见的将对各个国家的申报策略产生较大影响。
 
修订后的操作指南第61条内容如下(此后开启“修订模式”):
 
61.委员会决定采取以下机制:
a)最多审查缔约国两一项完整申报;
b)确定委员会每年审查的申报数目不超过4535个,其中包括往届会议发还待议(referred)、推迟列入(deferred)的申报、扩展申报(遗产区划的细微调整除外)、跨境申报和系列申报;
c)优先顺序如下所示: 
i) 名录内尚没有遗产列入的缔约国提交的遗产申报;
ii) 名录内至多有三项遗产列入的缔约国提交的遗产申报;
ii-bis)前一次未传递给咨询机构评估的、被发还待议的项目再次申报;
iii) 由于之前受每年4535项申报上限和本优先顺序限制而被排除在外的遗产申报; 
iv) 自然遗产的申报; 
v) 混合遗产的申报; 
vi) 跨界/跨国遗产的申报; 
vii) 来自非洲、太平洋、加勒比海地区的缔约国的遗产申报;
viii) 过去十年二十年内新加入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约国提交的遗产申报; 
viiii) 过去十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都未申报的缔约国提交的遗产申报;
x)申报国作为上一位委员会成员,自愿在任期期间未申报任何项目,在其四年任期结束后的申报;
xi)采用该优先顺序机制时,若应用前面的几点无法确定申报的优先顺序,则世界遗产中心收到完整申报材料的日期将被作为次要因素来决定它们的优先权。
d)跨界/跨国系列遗产联合申报的缔约国可在达成共识的情况下选择其中的一个缔约国提交遗产申报,并且该项申报可以专属于负责申遗的该缔约国。
 
为使所有缔约国平滑地过渡,该决议将在2018年2月起实施,并有4年的试用期,其影响将在第46届大会(2022年)上评估。
 
在工作组中同样备受关注的《预备名录》问题(68条),在本次大会上仍未取得共识,将在明年波兰41届大会上继续讨论。其他关于《操作指南》修订的具体内容,请关注CHCC即将出版的《40届世界遗产观察报告》。

*文中图片由CHCC遗产大会工作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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