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关于南海西北陆坡一号沉船年代的新认识

摘要: 2023年10月,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深海科学与工程研究所、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三家单位联合完成了南海西北陆坡一号、二号沉船遗址第二阶段考古调查工作,通过观察一号沉船出水青花瓷的器型器类、胎釉成分、装饰技法等,项目组认为一号沉船遗址年代约为明正德年间(1506-1521年),但也有专家指出该船的年代可能为弘治时期。说法不一的主 ...


2023年10月,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深海科学与工程研究所、中国(海南)南海博物馆三家单位联合完成了南海西北陆坡一号、二号沉船遗址第二阶段考古调查工作,通过观察一号沉船出水青花瓷的器型器类、胎釉成分、装饰技法等,项目组认为一号沉船遗址年代约为明正德年间(1506-1521年),但也有专家指出该船的年代可能为弘治时期。说法不一的主要原因在于弘治至正德年间民窑青花瓷器物器形的生产延续性很长,几乎没有太大变化,较难区分。有学者对景德镇明代民窑青花进行分期研究,认为成化至弘治时期为一期,正德至嘉靖早期为一期。也有学者对明中期景德镇民窑进行类型学分析,指出成化至正德时期民窑同类器物器型变化并不明显,具有较多共性。部分器物在弘治至正德期间均有生产,一号沉船出水的器物就存在该种情况,看似具有弘治风格但正德年间仍有生产,如出水的白釉盘、青花执壶、祭蓝釉鸡心壶等器型在弘治至正德时期均有发现,与景德镇落马桥窑址、四川省营门口公社明墓、利纳浅滩号沉船等遗址出土器物相似。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我们对一号沉船年代的判断,因此将年代范围界定在弘治至正德年间,又根据所出器物的最晚年代判定,推测一号沉船遗址年代下限为正德时期,但无法进一步判断其年代上限。

图一 “丙寅年造”款红绿彩碗(张凝灏拍摄)

图二 “丙寅年造”款红绿彩碗(张凝灏拍摄)


幸运的是,2024年5月,第三阶段考古调查出水了一件干支纪年“丙寅年造”款红绿彩碗,内底以红绿彩绘仙人醉酒图,外腹部以红绿彩绘婴戏纹,外底以红彩双方框书“丙寅年造”款(图一、图二)。丙寅年为六十组干支纪年中的一个,六十年为一轮,明代丙寅年包括1386年(洪武十九年)、1446年(正统十一年)、1506年(正德元年)、1566年(嘉靖四十五年)、1626年(天启六年),又根据第二阶段推测一号沉船年代为弘治至正德年间,发现只有1506年(正德元年)符合这一年代范围,其上1446年(正统十一年)与其下1566年(嘉靖四十五年)两朝的瓷器特征与一号沉船船货明显不符,进而明确此款确为1506年(正德元年)。该件器物的出现,使之前的一切疑惑都迎刃而解,有了合理的解释,也对一号沉船遗址的年代有了新的认识,提供了更为准确的考古学证据。

正德元年,朝代更迭,政局的变动对文化的影响往往具有滞后性,民间窑工仍以制瓷为生计,并不会因为政权交替而立刻改变生产生活状态,所制所绘的青花瓷也不会在顷刻间产生明显变化,在新朝初期往往仍会延续前朝风格。青花瓷是明代海外走私贸易中的大宗商品,尤以景德镇瓷器质量最佳,朝廷对御窑厂和海外贸易政策的变化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景德镇民窑青花瓷的生产。从弘治末年至正德初年的历史文献记载中管窥该时期的社会背景也可理解一二。

明代弘治、正德时期(1488-1521年),处于15世纪与16世纪之交,欧洲时值文艺复兴,既是历史学家所称的地理大发现或大航海时代,也是中国明代社会、文化变迁的分水岭,由之前的保守逐渐走向活跃,这一特征也体现在明朝廷的对外政策中。洪武年间开始厉行海禁政策,把朝贡与贸易合二为一,又明令禁止民间私商贸易,形成了朝贡贸易体系[1]。宣德后期,开始推行紧缩政策,罢宝船,停止了下西洋的航海活动,朝贡贸易制度自此走向衰落。明中期成化至正德年间,朝贡贸易体制基本衰亡。海禁政策虽依然严格,但与之相对应的民间走私贸易反而逐渐壮大,“成、弘之际,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舰贸易海外者”[2]。巨额的利润引诱着沿海居民舍死趋之,走私逐渐成为当时民窑青花瓷外销的最普遍形式。面对民间海外贸易的巨大压力,明政府的对外政策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正德六年(1511年)葡萄牙人占据马六甲后,便与中国商人发生了直接的联系。正德时短暂开海,对民商实行“不拘年分,至即抽货”的关税抽分管理,“以致番舶不绝于海澳,蛮夷杂沓于州城”。[3]

洪武二年(1369年),在景德镇设立御窑厂,专门烧造宫廷用瓷,也包括朝廷对内外的赏赐和交换品。弘治年间朝廷虽曾罢免前往景德镇督造瓷器的太监,多次反复停工,但均未长久,不久即复遣。弘治三年(1490年)十一月,内阁大学士刘吉等人提出召回烧造瓷器的内官,以体恤民力:“弘治三年……冬十一月甲辰,停工役,罢内官烧造瓷器。”[4],弘治十六年(1503年)七月,江西按察司佥事任汉提出江西的产出很少,但科赋较重,烧造瓷器耗费很大,希望停免瓷器的烧造,“江西按察司佥事任汉上地方事宜……一谓江西地狭产薄,而科赋比常加倍。景德镇烧造瓷器所费不赀,卫所军士有半年不得支粮者,乞暂将解京折粮银两并起运充军粮米减半坐派,多剩存留以济军士。其军需、颜料并瓷器之类,亦暂停免二三年……”[5]弘治十八年(1505年)明孝宗驾崩,朱厚照即皇帝位后,依循旧例,暂停了御用瓷器的烧造:“江西饶州府烧进瓷器,除各年起运外,十八年以后,暂停二年,以苏民困。”[6]即位后曾下令改年以后暂停景德镇御窑厂瓷器烧造,但不久又恢复:“正德初,置御器厂,颛莞御器。先是兵兴,议寝陶息民。至是复置。”[7]正德元年(1506年)二月,刘健、李东阳、谢迁等人就对正德皇帝的“政令十失”进行了强烈批判,最终换来了正德皇帝的让步:“大学士刘健、李东阳、谢迁奏……饶州磁器奉诏蠲免二年,又令起运来用,此政令之失十也……”[8]

御窑厂的设立,使景德镇集中了最优秀的工匠和最优质的原料,不计成本地进行御窑瓷器生产,促进了景德镇制瓷技术的革新和进步。官窑瓷器作为社会的主流产品,其纹饰、造型、技法等各方面势必会受到民窑的竞相模仿,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景德镇民窑的发展。官窑与民窑的生产状况具有明显的区别,官窑瓷器的生产与王朝的政治政策,宫廷背景,时代背景,皇帝个人品味、偏好等息息相关,而民窑产品则是以经济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朝代的更迭对器物的影响因素并没有那么巨大,民窑器物的胎釉配置、制作工艺、装饰技法、造型纹饰等具有很强的持续性和传承性。此外,弘治末年至正德初年御窑厂的停烧,对民窑瓷器的生产影响不大,在一些遗迹中也发现了考古学证据,如江西南昌戴贤夫妇墓,年代为弘治十七年(1504年),出土2件青花罐;山东省兖州市鲁藩巨野郡王墓,年代为弘治十八年(1505年),出土1件白釉瓶、1件白釉觚、1件鼎和2件五彩盘;广东省东莞市钟雪松夫妇合葬墓M2,年代为正德二年(1507年),出土5件青花罐、2件白釉梅瓶等。值得一提的是,大英博物馆馆藏一件“正德元年”铭文的珐华彩船,是当时民窑瓷器的生产和民间贸易的见证。也就是说,在弘治、正德政权交替这几年,民窑瓷器仍在继续烧造,并参与到海外贸易中。

总之,“丙寅年造”款识的出现,为我们明确该船货物的年代提供了极为重要的依据,直接将沉船年代范围进一步锁定在正德元年当年及其之后,坐实了一号沉船遗址年代为正德年间。该发现虽仍不能区分一号沉船出水瓷器所具有的弘治和正德风格的差异,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间接证明了弘治、正德年间景德镇民窑风格没有太大变化。明中期瓷器属于热销品,需求量较大,即使存在库存积压情况,也不过几年时间,从而推测一号沉船出航年代应为正德元年当年及之后几年时间内。从人类文明史来看,一号沉船遗址满载如此巨大体量的外销瓷货物,反映了在欧洲人主导的大航海时代来临之前,以中国为中心的南海贸易航线,作为海上丝绸之路中重要的一环,在将世界连接成一个整体的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作者单位: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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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金明《明代海外贸易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0 年。

[2](明)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页131。

[3]《明武宗实录》卷一九四,台湾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 1982 年,页3631 。

[4]《明史》卷一五《本纪第十五孝宗》,中华书局,1974年。

[5]《明实录·大明孝宗敬皇帝实录》卷二〇一“弘治十六年七月丙戌”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7年。

[6] 《明实录·大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一“弘治十八年五月壬寅”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7年。

[7](明)王宗沐纂修:《江西省大志》“陶书”条(嘉靖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善本书。

[8]《明实录·大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一〇“正德元年二月丁丑”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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