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谈几个考古遗迹单位的符号使用问题(刘瑞)

摘要:    作为从事田野考古所必须遵循的行业手册,在2009年颁布施行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附录一《野外作业技术要点》第三点《考古发掘》中(下简称09版),对考古遗迹单位的编号符号有明文规定:“探方和遗迹单位符号一般应采用其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的大写字母表示,如:T-探方(沟);H-灰坑;F-房屋;M-墓葬;G-沟;J-井;L-路;Y-窑;Z-灶;Q-墙。”而此前早在1984年,在由文化部颁布

   作为从事田野考古所必须遵循的行业手册,在2009年颁布施行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附录一《野外作业技术要点》第三点《考古发掘》中(下简称09版),对考古遗迹单位的编号符号有明文规定:“探方和遗迹单位符号一般应采用其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的大写字母表示,如:T-探方(沟);H-灰坑;F-房屋;M-墓葬;G-沟;J-井;L-路;Y-窑;Z-灶;Q-墙。”而此前早在1984年,在由文化部颁布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试行)》(下简称84版)中,已对考古遗迹编号的符号问题提出了与09版《规程》相同的要求,“探方和遗迹单位符号一般采用其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如:探方(沟)--T ,灰炕--H, 房屋--F, 沟--G, 灶--Z, 窑--Y ,路--L ,墓葬--M ,井--J”。

    

    比较二者可知,虽84版的要求列为正文第三章第九条,08版附入附录,但内容未有变化。因此,从文本看,对从事考古学的执业者言,起码从1984年开始,考古遗迹究竟该用何种符号编号,至今早有一个传承不变的制度性规范,限定着考古学者该如何去记录自己所发现的各类遗存。也就是说,从考古遗存的发现开始,就已经要求从业者采用统一的学科术语,在从制度上保证着考古学的标准化。而正因有了这样一个长期不变的制度,才使得相关学者能在一个由统一的学科术语搭建起的标准化考古学学科平台上,进行无障碍的后续研究,使中国考古学的学科体系不致因对同一类遗存所给予的不同符号或术语而出现“百花齐放”的“方言”体系。

    

    最近,在阅读和学习一些近年出版的历史时期考古学发掘报告或考古报道时,我颇惊讶地发现了多种在《规程》规范外的遗迹“新”符号。考虑到虽自己阅读范围狭窄,但“问题”已有不少,且这些报告都是由一些享誉盛名出版社出版,故想其事虽“小”但影响可能较大。于是,在感到困惑疑虑之际,就将所见的有关遗迹符号的问题写出来,求正于报告编写者与出版机构。

  

  

  

  一、有而不用

    

    《规程》规定,“遗迹单位符号一般应采用其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的大写字母表示”。而在新近阅读的几个考古报告中,此规定未能一体遵循:

    

    1,《规程》规定,灰坑以“灰”字的第一个大写字母“H”作为符号登记,而《姜女石——秦行宫遗址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10年版,下称《姜女石》)在介绍石碑地遗址的第3组建筑遗存时,在P108页明确将“长方形穴坑以字母x表示,编号为Ⅰ3x1(即第Ⅰ区第3组建筑1号穴坑),周围的圆坑则以字母k表示,编号为Ⅰ3k1-k14(即第Ⅰ区第3组建筑1-14号园坑)”,不仅不用《规程》明文规定的“H”,而且还“创造性”的使用了两个不同的小写字母“x”“k” 作为符号登记。而到介绍Ⅰ3k5时,则将打破k5的两个小坑分别编号为H1、H2,反而出现了《规程》中对灰坑的规范性符号“H”,但明确讲这两个“H”为“暂编号”。

  

  

    而在《开城安西王府遗址勘探报告》(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下称《开城》)中,也提出“扰坑以‘K’表示”的做法。虽该报告使用的符号“K”与《规程》规定的“H”同为大写字母,但报告在未解释“扰坑”和“灰坑”到底有何根本性区别并进而成为两类遗存前,弃“H”而用“K”的做法,似有不妥

  

  

    当然,用“K”作为“灰坑”之外“坑”的符号的做法,并不限于上述两个报道。如在较早出版的《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6年版)P686-691页遗迹登记表中,不仅有《规程》规定的“灰坑”符号“H”,且有用大写字母“K”为符号的“坑”14个(报告正文P82页详细介绍“H”所代表的“灰坑”,P88页详细介绍“K”代表的“坑”。P47页还介绍K1、K2、K3为取土坑)。虽报告P32页指出,“在10层下,有一批开挖于生土中的土坑,其共同特点是土坑皆直壁平底,填土皆纯净,一般都平底,面积较大,推测其功用与取土有关。另一种是作为井台或井道部分,这两类遗迹与一般的灰坑有别,故标为K(坑)以示区别”,但无论从报告P82-88页对“灰坑”、P88-97对“坑”的具体介绍,还是从书后所附遗迹登记表中对各“H”、“K”遗迹形状、堆积、包含物的详细描述,实在都使人难以看出以“K”为符号“坑”与所谓的“一般的灰坑”有何实质差异。像这种仅出具意会性模糊概念(“一般的灰坑”),而无任何指标性差异的“坑”与“灰坑”,在让人难以捉摸之余,自然对其在“H”(灰坑)外另制“K”(坑)为符号的做法,不好接受

  

  

  

    2,《规程》规定,房屋用“房”的大写字母“F” 作为符号登记,而《洛阳瞿家屯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10年版,下称《瞿家屯》)则将本为房屋范畴的夯土台基编号为“D”,如P21页对“夯土台基D1”等遗迹的介绍。

  

  

  

    3,《规程》规定,窑址用“窑”的大写字母“Y” 作为符号登记,而《姜女石》则将房屋之间的院落用“院”拼音的第一个大写字母“Y” 作为符号登记,如P61页对石碑地遗址相关遗存的介绍。而到其进行窑址编号时,则用“窑”字汉语拼音的小写字母“y” 作为符号登记,如P370页介绍大金丝屯遗址的窑址有“y1”、“y2”。

    

    4,《规程》规定,道路用“路”字的大写字母“L” 作为符号登记,而《姜女石》则将廊道用“L” 作为符号登记,如P61页介绍石碑地遗址第一单元有“廊道(Ⅰ1L3)”等等。

    

    5,《规程》规定,水井以“井”字的大写字母编号为“J” 作为符号登记,而《瞿家屯》中的水井却用“SHJ” 作为符号登记,如P29页对水井的介绍。大写字母“J”则被用于“窖藏坑”的符号登记,如P25-26页对“窖藏坑”的介绍(报告P6页指出 “H代表灰坑、窖穴”,用“J代表窖藏坑”,未指出“窖穴”与“窖藏坑”究竟区别何在)。

    

    当然,同年同由文物出版社出版的《姜女石》则将“建筑址”用“建”字拼音的大写字母“J” 作为符号登记。如P61页指出石碑地遗址中有“建筑址(ⅠJ1-J3)”,而用“井”字拼音的小写字母“j”来作为符号登记“井窖”或“井窖坑”。如P141页介绍石碑地遗址的井窖“j1”,P301页介绍黑山头遗址1号房址北部的井窖(j1)等遗存。与此同时,该报告在介绍渗水井时也用“井”字拼音的小写字母“j” 作为符号登记,如P81页介绍的渗水井“j3”——该报告无论水井、渗井,都用“井”字小写字母“j” 作为符号登记。

    

    6,《规程》规定,墙用大写字母“Q” 作为符号登记,而《开城》则将夯土墙基以“HQ” 登记,似“夯土墙基”非“墙”,无异于现代版“白马非马”。

    

    7,《规程》规定,墓葬用“墓”的大写字母“M” 作为符号登记,而《瞿家屯》所报道墓葬均在“M”前有“C1”等字母与数字的组合,但对它们所代表的含义,报告却未有交代。虽从《富弼家族墓地》(中州古籍出版社2009年)墓葬编号,在“M”前有“Ⅰ”组成“ⅠM”时,报告前言曾指出“Ⅰ”代表洛阳市区考古发掘工地统一分区中的“Ⅰ”区情况看,《瞿家屯》墓号中的“C1”可能也是工地分区,但究竟是否如此,还是如前述该报告乐于“与众不同”的符号一样还是有其他意图,对读者而言实难究明。

    

  二、卷舌音字编号

    

    在拼音方案中,一些汉字的读音中有卷舌存在。对此,《规程》虽未明言,但已做出适当调整。如“水井”中的“水”字读为“shui”,而“sh”为卷舌,因此为保持符号登记的简洁,《规程》就放弃用“第一个字的大写字母”进行编号,而采用“井”的字母“J”——这大体即是《规程》用“一般”进行规定的原因和表现。而目前在一些遗迹的符号登记中,很多问题却因此而起。

    

    如在《开城》中,池塘以“CH”编号(P11-12页),《瞿家屯》中则用“CH”作为“池苑”编号(P21页)。我推测,二报告之所以用“CH” 作为符号登记的原因,大体应是组成这两个词组的第二个字,无论“塘”的大写字母“T”,还是“苑”的大写字母“Y”,在报告或《规程》中均已有明确含义,因此可能是为免重复,故只能用第一个字的拼音字母标示。而由于“池”字为卷舌音,于是出现“CH”两字母连用——《规程》其实在尽量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虽就《规程》而言,对已有规定之外的遗迹,考古学者可据《规程》提出的编号原则制定符号登记,前述二报告均用“CH”进行编号的做法并无不可。但若推究它们的汉字含义,在共同的“CH”背后“池塘”与“池苑”的含义实有不同,因此不同报告中用相同“CH”符号的做法,就考古标准化言似不甚合适。

    

    对此,我觉得,从发掘程序看,无论是二报告中的“池塘”还是“池苑”,它们在清理或发现之初,呈现在考古学者前的,大体都仅是一个范围或面积很大的灰土区域,而只有等清理完成,我们才能确定它的具体用途。因此,考虑到这种大范围遗迹的清理持续时间一般较长,而所发现遗迹又不能等到清理完毕到明白用途后才进行编号(很多遗迹的用途,可能一直要等到在后期整理或研究中才能大体确定),从工地管理和考古资料的出土登记角度出发,据遗迹露头时情况,将其简单化的称为灰坑,用“H”作为符号登记,似比据发掘完成后认识用途,以两字母组成“CH” 登记的做法,也许较为合适。

    

  三 、多字母编号

    

    《规程》未明确规定遗迹符号只能是单个字母,但从其对遗迹符号“一般采用其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的大写字母”规定看,遗迹符号基本应为单字母。但从相关报道看,近年采用多字母符号的情况逐渐越多。

    

    如《开城》将“夯土基址”以“夯”“基”二字拼音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合为“HJ”编号,将“夯土墙基”以“夯”“墙”二字拼音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合为“HQ”编号,均出现双字母编号。而《瞿家屯》更将“水渠”以“水”“渠”二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组合成“SHQ”,连用三个大写字母,与前述《规程》的单字母符号倾向不同。对此,我觉得,“夯土基址”也许可借用房屋符号“F”进行登记,而“夯土墙基”则完全可用“墙”的符号“Q”进行登记。至于“水渠”,考虑到发现之初地面上显示的首先是一条沟状遗迹,因此用《规程》已有的“沟”的符号“G”来登记,也应无不可。

    

    也就是说,如果不能向《规程》中“水井”一样用第二个字的第一个大写字母作为符号登记,那在遇到《规程》未提及遗存存在首字有卷舌音时,在遇到《规程》未提到遗迹类型时,以发掘时所见遗存状况,尽量用《规程》中已有符号而不是另造新符号的做法,也许更为合适一些。

    

  四、中英文混用

    

    《规程》规定遗迹单位的符号用汉语拼音的大写字母,但一些报告出现了中英文混用的现状。如《姜女石》在P25页介绍石碑地遗址宫门情况时,讲宫城有北门1处,编号“NM1”,有西门1处,编号“WM1”,有南门2处,编号“SM1、SM2”。此外西侧还有“WM2”,东墙南部拐角还有门编号“EM1”。

    

    上述编号中,“M”应是“门”字拼音的大写字母,而“N”、“W”、“S”、“E”则明显是英语中“north”、“west”、“south”、“east”等方位词第一个字母的大写。因此像“SM”、“WM”等等这样的遗迹符号,就与《规程》规定的用汉语拼音大写字母的要求有明显差异。

    

  五、行业规范与国家标准

    

    无论是84版还是08版《规程》,均在介绍符号编制原则后,以“如”字开头做符号举例。而“如”字的使用,给予了考古学者在已有符号外据发掘情况制定新符号的权利。而由于各地各类遗存的不同、执业者对《规程》符号编制原则的把握与理解不同,这样的做法又势必造成对不同地区同一类遗存,由不同执业者给予不同的符号的可能。如前述“夯土墙基”即为“墙”但被以“HJ”为符号,而水井本有现成符号,却依然被以“SHJ”登记。类似情况的存在,无疑会给考古学的标准化带来较大影响,并可能进而影响到考古学科的科学性问题。

    

    按照《国家标准法》,我国的各类标准分国家、行业、地方与企业标准四类,其中“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学者已指出,在四类标准中,通常从效力讲是四者逐级递减,但对质量的要求却是逐级升高。如企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那企业必须整改。而在条文层面上,虽《国家标准法》仅适于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但其关于“标准”的分类及原则,在我看来对考古学科也同样适用。

    

    一般来说,在新引进的行业中,往往都是先有个别企业自己的企业标准,后才逐渐扩展到地方、行业乃至形成国家标准。而从考古学在我国的传入和发展情况看,其有关执业规定和相关行业标准的形成,也大体遵循于这个规律。也就是说,考古学中很多现行的“规矩”或“规定”,都是从初始传入时的某些执业者的个别操作,发展到后来大规模的行业规范,最后上升到国家层面,形成国家标准。而一旦形成行业或国家标准,那自然就会反向约束个别执业者的具体行为——考古遗迹单位的符号编制亦不例外——在已有了行业或国家标准后,前述置《规程》规定于不顾的做法并不合适(从文本层面考虑,我感觉《规程》的有关规定可能应属行业规范)。

    

    对考古学科言,其术语系统的基本完整和规范,在考古学科发展和国际交流中,应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而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千差万别各类遗存的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规范相关术语与符号,也明显必要。当然,对《规程》中未规定遗迹的符号到底该如何编制和统一,在不同学者、机构形成各种差异性的“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后,从标准化的角度,也有必要定期由相关部门和学者,进行适时的统一,从考古学的“地方标准”中,逐渐修订“行业标准”并进而形成“国家标准”,对相应行为进行规范与统一。当然,在例行的考古工地自检与他检外,出版机构作为最后一道“核查者”的地位,同样不容忽视。

    

- 完-

亚洲考古发布(Asian archaeology)

综合整理出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 丨《中国文物报》201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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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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